Notice: Undefined index: Cookie in /data/host/hplaw/blog/plugins/badbehavior/bad-behavior/common_tests.inc.php on line 28 冯静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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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否以地震为由延期交房

    近日遇到几起案件,都是业主不满开发商以地震为由延期交房的案件。业主们对于开发商以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单方面要求无限期/一定期限内延期交房的行为极为不满。对于地震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个无需再讨论,但是不是开发商就可以此为由单方面通知延期交房,这个问题有必要仔细研究一下。

    1、开发商是否可以地震为由延期交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可克服”,地震确实属于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但特定到某一个开发商而言是否就是不可克服,我认为开发商需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四川省建设厅在2008年5月12日就发文要求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立即停止施工,但2008年5月16日,省建设厅就发文表示,建筑施工工程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即可恢复施工,前后时间差不过4天,可以判断地震对于我省的建筑施工工程影响并非特别严重,有条件的工地在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后即可复工。在此情况下,对于开发商以地震为由动辄就单方面提出延期半年甚至一年交房的行为就需要开发商提供一些列的权威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地震影响足以导致延期半年或一年交房。成都房市在2007年开始下滑甚至到今日都还未回复元气,很多中小开发商由于资金链的问题导致其在建楼盘随时面临停工的可能,地震的发生刚好使这部分开发商找到了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可以延期交房。对于购买这些楼盘的业主而言,一定要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权利是什么,不能让这些开发商随意玩弄法律逃避自己的责任。 

    2、工期顺延80天的由来 

    2008年7月30日,成都市建委发文表示“5.12地震后经检查、备案可以回复施工的在建工程,其顺延工期自2008年5月12日计起,工期顺延时间以承发包双方协商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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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ng, 16 六月 2009 17:18 | 民事事务 | 评论 (3)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公司设立基本流程

     最近有朋友充分相应国家号召,自主创业。自主创业、进行经济活动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律承认的载体,或是个体户、或是公司,当然也可直接就以个人身份。经过与朋友的多次沟通,我建议以设立的公司的方式,因个体户、自然人由于个人财产和投资财产未予以严格区分,故发生经济纠纷时,很容易将个人财产一并拉入投资财产中。公司的好处就是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很多人对于公司设立需经过哪些程序不太熟悉,故在此做个简要的介绍。公司设立大致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公司名称核准
    在市、区的政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二步:出资、验资
     找一家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向银行索要“资金证明”。再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第三步:办理营业执照
    在公司营业地址所在区的政务大厅,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提交资料齐全的话5个工作日内可拿到营业执照。(朋友们若需要这些资料的范本的话可与我联系,也可参考我另一专业博客 feng.hplaw.cn)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21 五月 2009 15:29 | 公司事务 | 评论 (0)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诉讼时效

       有朋友问我,凭什么我借他的钱,过两年没管他要,法律就不管了呢?对于不懂法律的人而言,这确实是个很费解的问题。钱真是借了,欠条也打了,只是因为权利人一直未去催帐或无证据证明曾经进行过催款,过了还款期限2年法院就不再保护自己的权利了,这不明摆着让人当冤大头么。所以作为基本法律常识,朋友们应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说简单一点也就是权利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这个期限,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这个期限就是所谓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其权利也不再受法院保护,但是仍享有起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以债权债务为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法院也应当立案受理,但是债务人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确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也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法律的强行性,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12 五月 2009 16:42 | 法律词条 | 评论 (0)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婚前单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2004年新的婚姻法取消了对于夫妻结婚后8年婚前一方房屋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加之200710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于财产所有人物权保护的明确化,对于夫妻婚前取得财产如何划分在实践中引起诸多讨论,特别是婚前一方购买办理按揭、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以下笔者将以案例方式讨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案例】   

   20041月,张某按揭购买住房一套,价值50万元,首付20万元,银行贷款30万元。20046月,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并于20086月还请。20091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合要求离婚,在协商时双方对子女抚养等问题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发生争议。张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该房屋的评估价为70万元。     【争议】    

    对于该房屋的定性及如何分割,形成了三种意见。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14 四月 2009 17:41 | 民事事务 | 评论 (1)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员工依法享有带薪体丧假之权利。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国家法律并未就私营企业劳动员工具体体假期限作出规定。

    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员工予带薪体丧假之权利,并可参考国家对国营企业员工体假假期之法律规定。

作者 feng, 18 三月 2009 16:11 | 法律词条 | 评论 (1)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试用期法律解读二

  Q4.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A:合法的解除试用期的劳动者,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从保留证据角度出发,建议该理由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应提前三日告知劳动者;
     
4)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签收,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Q5:
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要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少于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但只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能否在三个月试用期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对于这种情况,能与不能都拥有相当数量的支持者。反对者认为延长试用期相当于双方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法律关于同意用人单位与统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支持者认为,延长的使用期限是双方在约定的试用期尚未结束前达成的延长约定,并不属于第二次试用期的约定,而是之前约定的试用期的延续。笔者同意后一说法。但从降低企业法律风险角度出发,建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进行约定,以免在发生争议时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者 feng, 04 三月 2009 14:44 | 劳动合同法 | 评论 (0)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试用期法律解读(—)


    最近接到不少有关企业及员工有关试用期的咨询,故在此予以总结,以方便使用.

      Q1:能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A: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已经视为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且算做双方已经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操作方式在实际上对企业不利。

    Q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A: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的通常做法是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待员工转正后再与员工签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法律就规定在于员工进入企业工作的第一天,企业就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对该规定予以了强化并加重了企业未按时缴纳社保的法则。若企业拒绝为试用期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Q3:试用期内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A: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一个理解误区,认为只要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中错误的理解不仅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实际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由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04 三月 2009 14:38 | 劳动合同法 | 评论 (1)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的处理过的工伤事故中,大部分受伤的劳动者都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一方面,可以避免双方就此事过多纠缠,另一方面,在双方都自愿签订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能较快拿到相应的赔付。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进行赔付,在劳动者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赔偿很可能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但我经常会遇到顾问单位的讯问:单位与受伤劳动者签订的赔偿协议后,如果劳动者拿到钱以后反悔怎么办?也就是说这种协议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一方是否可随意推翻?

    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项民事行为具备以下要件的就可产生法律效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显然,只要签约双方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就应当受我国合同法的保护。但由于工伤存在与劳动关系当中,我国法律对其予以了专门的规定,故认定和解协议是否有效还不能单纯只参考民法的规定。

    1、工伤赔偿是否必须经过行政部门?

    实践中有人认为这种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的认定、赔偿应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签订和解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当然无效。根据这种理解,涉及工伤赔偿的协议即使双方自愿签订也无效。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11 元月 2009 15:56 | 劳动合同法 | 评论 (0)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参加“四川省外向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有感

    1月5日,我参加了由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商务厅召集召开的“四川省外向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在听取了与会企业、四川省商务厅相关领导及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主管涉外案件的民三庭相关负责人的发言后,颇有感触。   

    在过去十五年当中,我国由于成功实施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实现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经济总量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出口总额在不到15年的时间里从世界第十一位直奔到第二位。在这些举世瞩目的数据背后,是我国同样举世瞩目的贸易摩擦数量。根据相关部门进行的统计,我国已经连续5年名列被进行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国家数量之首,同时连续7年名列美国337调查国家首位(几乎占到同期美国“337”调查总数的一半)。而同时,我国出口企业也面临着大量的涉外仲裁、诉讼,而这其中不乏大量企业因涉讼成本巨大而放弃应诉权、不熟悉国外法律制度法律体系而错失应诉时机的、取证困难的、胜诉后无法执行的等等这些问题。可以说我国在对外贸易发展的道路上取得的巨大成功是付出了巨大代价的。   

    在我所接触的外贸企业中,很多企业的法律意识都是相对比较淡薄的,特别是中小企业,用与会企业自己的话说就是“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大家都好说话,产品即使有瑕疵或者付款出现问题,市场好一切都好协商,所以前期也不会太做太多防备工作,都是出了问题再想办法解决”。但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环境下,这些企业不得不谨小慎微,首先订单数量减少,在已经开始洽谈的合同中履行稍微有一点问题就很有可能跑单,即使合同签订一旦出现问题也可能导致无法收到货款。对于众多的中、小型出口外贸企业而言,这一单或几单货款无法收到就很有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的运转陷入困境,甚至有可能因此倒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张兴全庭长在总结的时候就说现在是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并存且高危的时候,对于我们国内的外贸企业来说,最好的应对办法就只能是事前防范,加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共同度过金融危机。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11 元月 2009 15:21 | 其他 | 评论 (0)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网络引擎的法律地位----我看百度的竞价排名

    20081115日和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连续两天报道百度的竞价排名黑幕,央视记者根据市民举报及暗访调查,认为百度竞价排名被“刻意”干涉搜索结果,引发垃圾信息,涉及恶意屏蔽。报道播出后,隔天百度的股价在纳斯达克一度下跌45.11美元,跌幅为25.2%

    同样的情景出现在蒙牛、伊利等乳业企业的液态奶产品中被抽检出三聚氰胺之后,它们的股价在香港和国内A股市场上大幅跳水。虽然现在伊利一直在广告说“放心奶放心饮用”。可我现在喝着伊利的牛奶心里也不怎么放心,怎么喝怎么别扭。这一次,从百度股价缩水1/4也可以预计,广告客户从此不再相信百度搜索业务的价值,至少,心里也会犯嘀咕。

    我一直比较支持百度,在互联网这个多以西方企业领头的行业里,百度作为一个民族企业能做到今天这个地步,确实不易。所以形成了国内资讯用百度、国际资讯用谷歌的习惯。2007年,我一个朋友在例行体检时查出了脂肪肝,对于他这么年轻得脂肪肝我很是奇怪,于是在百度上输入了“脂肪肝”一词,想了解看看脂肪肝的成因,结果出来的全是各种医院治疗脂肪肝的广告,那会百度还没有现在这样,竞价广告后注明“推广”,非竞价广告后注明“百度快照”。在那会,满满一页全是治疗广告。盯了五秒发现没有我需要的信息后,转头谷歌。同时默默的将其设为了首页。   

    我国互联网行业在这些年发展迅猛,但是法律制度的构建并没能跟上这个速度。往往是某一重大事件发生了,才想起应该予以立法规范。对于百度这种引擎商提供的网络搜索引擎服务也是如此,如何认定其经营性质将直接导致如何规范引擎商的行为。以百度mp3曾多次遭遇的版权诉讼为例,2005620,EMI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MP3搜索侵权案在916日宣判,百度被判侵权成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200611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七大唱片公司状告百度音乐搜索下载侵权的诉讼以败诉告终;200712月,国际唱片业联盟五家唱片公司诉百度案败诉。这些判决结果或赢或输,但都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对搜素引擎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认定:中立、客观的搜索引擎。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这些判决对于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18 十二月 2008 14:47 | 其他 | 评论 (3)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转载:打赌

    没事的时候,我喜欢在新浪的博客网上到处逛。前些日子,蔡康永先生专门用一篇博文推荐了侯文咏先生的博客,纯粹好奇,我追看了侯先生的杂文,写得很是有趣,特别是还在连载中的《没有神的所在:私房阅读金瓶梅》一文,仔细分析了《金瓶梅》的写作特点,并对作者刻画的人物特点、心理、背景加以分析。我未拜读过《金瓶梅》,只知道曾经被列为禁书。但是如今让侯先生分析起来,也让我不得不佩服兰陵笑笑生的功力,很有仔细一读的冲动。话说回来,今天是要转载一篇侯先生的《打赌》。很多事情,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看,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想法。

打赌

今天的中国时报报导了一则消息,是这样的:    【中国时报 11.27.2008】所谓「久病床前无孝子」,真实的案例昨天在三重发生!陈姓老翁因病危被安养院送到宏仁医院急救,经过医师的努力终将老翁从鬼门关救回。不料老翁的儿孙到了医院非但不感激医师,还指责院方不负责任。明明都已签订“放弃急救同意书”,医师却不看病历径自急救,斥责医师、并要医院「给个交代」,这桩悖逆人伦的医病纠纷,让医护人员摇头感叹...  

       这则立场一面倒的报道,让我想起一个神经内科医师朋友告诉我的故事。

    我当住院医师的时候,有一次加护病房住进来一个病危的中风病人。我的主治医师漫不经心地看了看病历资料,就大胆断言这个病人活不过三天。我从前年轻气盛,听了很不服气,就挑战他说:「要是病人活过三天呢?」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04 十二月 2008 22:18 | 其他 | 评论 (0)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从一起员工泄密事件看公司管理制度和员工的法律意识

    11月底的某一天,我接到某顾问公司老总的电话,口气凝重告知有紧急事情需要我马上到公司处理。很少接到该老总这么严肃的电话,我处理好手头的事情立马赶到公司。

    原来公司的一位员工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公司去年筹办的一场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详细的写进了一篇文章并放在了某专业策划网站上。该文章首先在前言分析了该公司的优劣势、市场前景、市场的划分,然后作为正文详细描述了如何筹备该活动、活动的实施规划、筹备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何执行等等。而该公司在每年都会筹办一场类似的大型活动,虽然每年的侧重和推广点都不太一样,但是在目前这种竞争白热化的市场中,这样的一篇由内部人员撰写的文章如果被竞争对手发现并用以详细的研究,不难会发现公司的弱点并可加以利用,难怪该公司的老总会如此重视这个问题。不过说来也巧,该文章的发现是由于公司某主管在召开例行的视频会议时,在百度上搜索信息时打错了几个字无意发现的。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该文章虽然才被放上网站几天,但点击率在国内几个最大的搜索网站百度、谷歌、搜狗、雅虎排名都是第一,可见其影响力之广。

    了解完该情况后,我让人事主管调出该员工的人事档案。仔细分析该员工的档案后,我立刻跟公司确认了以下几个点处理步骤:1、立刻对该网站上的泄密文章进行取证,为后期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做准备;2、立即发出律师函要求该网站限期撤离该泄密文章;3、由于目前我国网站会员注册并未强制要求实名制,故该文章是否就为公司该员工所写并投到该专业网张上还需确认。如果确认文章确为该员工所写,通过该员工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要追究其泄漏商业机密的责任应该可行。但由于该公司采用一个IP地址路由器分线的局域网,无法确定发文章者的IP地址,我认为只有与该员工面谈确认文章是否是其所写。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04 十二月 2008 22:05 | 劳动合同法 | 评论 (5)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金融危机下的经济性裁员与实务操作分析

作者注:金融危机下,裁员已经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无奈的选择,但是裁员涉及人数多,稍有不慎则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如何正确适用裁员的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刻不容缓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李某、张某、王某系广东某电器公司市场营销人员,三人均于200012月份入职,公司每年均与该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12月份,合同期限三年,即合同期限至201012月份止。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工资。三人作息时间均是早上900到公司报到,报到之后离开公司前往市场,此期间自行安排休息时间,下午无需回公司报到,每周休息一天。20087月份,由于用工成本的提升,加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需进行裁员,经过了内部审批程序和工会的审核, 2008831日公司电话通知包含三位申诉人在内的五十名营销人员前来领取离职通知单,并告知他们自930日后无需再来公司上班,9月工资照发。三位申诉人接到公司电话通知后拒绝前来领取离职通知单,也不接受公司的补偿协议,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补偿要求,公司未同意三申诉人的要求。10月份,三申诉人分别提起了劳动仲裁,分别要求公司补发前两年的加班工资60000元(按照每月2500元计算24个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000元(7000元×8个月×2倍),支付裁员的经济补偿56000元,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7000元。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11 十一月 2008 10:45 | 劳动合同法 | 评论 (1)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戏看周正龙一审判决

     周正龙的事情,当初闹得轰轰烈烈的时候关注过一下,虽然我不懂电脑PS技术(对我而言,这可是个难得不得了的技术啊,特别是要做到连山西省林业厅的同志们拿着放大镜都看不出来的地步,功力深厚啊),我也不懂生物学,对于华阳虎是不是灭绝是不是应该出现在那个地区一窍不通,更不懂什么拍照的光影,但怎么看那只躲在大树旁边的老虎怎么看怎么不对劲,特别在看了天涯里网友对这个老虎和年华上的老虎做了细致对比后。果然,9月27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庭判周正龙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周正龙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仔细看这个判决,会觉得很有意思。

     周正龙真是条汉子啊,慷慷慨慨在法庭上说“我错了,我是个法盲”,“这件事没有人指示,全是我一个人干的。”真厉害,如果在抗日时期,绝对是个活跃在陕甘宁边区的地下党员,一旦被捕绝对是个硬汉,什么辣椒水、老虎凳人根本不放在眼里,那算什么呀。不禁让人想起冯小刚《甲方乙方》里的“打死我也不说”的气概。所以啊,别审啦,人老周都一人扛了,逼急了我都担心人会不会咬舌自尽。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10 十月 2008 12:33 | 其他 | 评论 (4)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解读劳务派遣三性被取消:维持就业率优先

    9月19日,备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最终出台的此部条例和之前五版讨论稿相比,被业界称为“180度大转弯”,其中劳务派遣一章,删繁就简,由5条缩减为3条,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性规定几乎全部取消。

    面对为何劳务派遣的限制性条款全部拿下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刚泰在19日的新闻会上说有所考虑,但是规定难度比较大,所以被拿下,曹表示,相关规定还在进一步研究中。

  之前在8月份的第五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非主营业务岗位,以及临时顶岗的岗位,同一劳务派遣岗位连续工作超过24个月,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形式等,但在正式条例中,这些全部被取消,这一切,仅仅发生在一个月内。

  所谓“劳方”“资方”的争议不过是符号,在劳动合同法反复摇摆的背后,是中国经济拐点突现的当下,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选择了维持就业率优先。 (查看全文)

作者 feng, 25 九月 2008 10:25 | 劳动合同法 | 评论 (0) | 静态链接网址 | 引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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